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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10]11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信息月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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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发[2010]112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10]11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信息月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信息月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地税发[2010]112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信息月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地税发[2010]11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涉税信息月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信息月报》(以下简称月报)的管理,根据省地税局相关工作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月报是在地税工作职能范围内,编发本局应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的涉税信息的主要刊物。月报主要为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征管措施服务。
第三条 月报工作应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的理念,遵循“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原则,做到围绕中心、联系实际、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广泛送达。
第四条 市、县分别编发本级月报。
第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划、协调、指导和考核,并传达上级要求,提出报送要点,必要时点题约稿。各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抓好所属单位月报的组织、计划、协调、审核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和管理分局是市局涉税信息的主要报送单位。涉税信息报送审核程序:(一)每月25日前,市局有关单位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的电子稿上传至内网“FTP”-纳税服务中心--涉税信息专报文件夹。重要信息在上传的同时可通过电话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确认。(二)每月30日前,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编辑以后,呈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付印。(三)每月5日前,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将月报分发市局各单位。
第七条 各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涉税信息。
第八条 月报基本栏目为五个,即“涉税通知”、“政策公告”、“办税指南”、“12366热点问题”和“维权案例”。其中,“涉税通知”主要为提醒类事项,如征期情况,局长接待日时间及地点,“纳税人之家”活动公告,纳税辅导班、政策解读活动通知等。“政策公告”内容为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政策,应为摘要内容,不全文提供。“办税指南”主要是新的、涉及纳税人办税和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掌握的操作流程。“12366热点问题”主要是纳税人咨询较多的问题,包括申报系统常见操作性问题解答。“维权案例”主要是为纳税人维权的典型事例。
如需增设栏目,应报经市局同意,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
第九条 月报篇幅要严格控制,原则上“涉税通知”每篇在100字以内,“政策公告”每篇在500字以内,“办税指南”每篇在100字以内,“12366热点问题”每篇在200字以内,“维权案例”每篇在800字以内。尽可能做到语句通俗,言简意赅。
第十条 月报格式必须与省局模板一致,符合省、市局相关要求。全系统每期纸质版月报由市局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局纳税服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应通过网站、报纸、电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之家”活动、税收政策通报会、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推介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月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对月报的知晓度。
第十二条 各地每月1日前应将当期纸质版月报放在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免费领取,取阅架摆放于导税台一侧或周围,便于纳税人取阅。电子版月报同步在外网公布。
第十三条 市局各管理分局和各县(市、区)局应于每月10日前组织税收管理员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月报送达当地企业,可通过12366短信提醒纳税人接收。对重点税源企业,可以加寄纸质月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留存送达记录至少一个年度。
第十四条 市局各管理分局和各县(市、区)局应每季度通过电话了解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回访,统计辖区企业对月报的知晓度,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备查。
第十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全系统月报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月报工作纳入全系统“三个一流”考核。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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