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税收综合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扬地税函[2011]3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税收综合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扬地税函[2011]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以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有关精神,现将我市各类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税收综合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2010]7号)第二条第二款“专业市场内业户的征收标准”在税种之间的划分进行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均由0.03%增加到0.06%,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分别减少0.03%。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的通知》(扬地税发[2010]7号)相关条款之内容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