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地方税务局
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行有效
2011.09.21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为了让众多规模较小、收入水平较低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调整带来的税收优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附征率标准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不满省局确定标准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0。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销售)额在省局确定标准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 附征率(%)
| 农、林、牧、渔业
| 0. 2
| 制造业
| 0.6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4
| 交通运输业
| 1.5
| 建筑业
| 0.8
| 饮食业
| 1
| 娱乐业
| 2
| 其他行业
| 1.5
|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
二、个人自建并销售住房:普通住宅按3.5%执行,其他开发产品按5%执行。
三、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参照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标准执行。交通运输业代开票时不适用本办法。
四、个人申请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按1.5%附征率执行。对于能够查实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系统。
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