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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1]199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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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函[2011]199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1]199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1-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扬地税函[2011]199号

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扬地税函[2011]19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本市2012年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纳税人在2011年度取得十一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均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十一项所得是指:(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申报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网上申报和邮寄申报方式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委托代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办理代理申报时应附报委托协议书。
  网上申报网址:江苏地税网上办税:http://wsbs.js-l-tax.gov.cn
  市区邮寄申报地址:文昌西路 58号 邮编:225012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市区办税服务厅地址:文昌西路 58号
  四、申报表索取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以通过我局网站(http://yz.jsds.gov.cn)“网上办税--资料下载--涉税表单下载”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我局各税务分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纳税咨询
  对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行申报的有关事宜不清楚的,纳税人可以登陆我局网站(http://yz.jsds.gov.cn)《税收专题-12万自行申报》查阅相关内容、拨打扬州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电话咨询或前往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六、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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