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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12]106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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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大政办发[2012]106号
文件名: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12]106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6号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2]10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7月20日
  各相关部门: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车船税收征收管理,确保本市车船税不流失到市外,并随车船数量的增加而同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税收管理范围
  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和自由船舶应缴纳的车船税,均纳入车船税收管理范围。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优势,依法履行执法职能,建立健全车船税收协税护税网络。应税车辆应缴纳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严格把关,协助征收。
  三、强化部门协税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交强险销售相关信息。
  (二)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实行“先税后检(办)”制度,“先税后检(办)”应作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业务流程的前置环节。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环节,应查验其完税情况,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并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然后凭车船税完税凭证单再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应在车辆管理部门设立车船税征收服务窗口,方便纳税人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
  (三)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营运许可、年审和机动车二级维护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船舶营运等相关手续时,要坚持“先税后运”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船税收的船舶,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船舶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农机部门在办理农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车辆税收的车辆,应先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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