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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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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关于向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发售发票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2年9月6日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江苏省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为保证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起正常使用国税监制发票,实现发票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发票发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售对象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原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现因营改增政策调整划转到国税部门管理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二、发售时间
  (一)2012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17日正常发售。
  (二)2012年9月18日至2012年9月24日,征管系统升级停机期间停止发售发票。
  (三)2012年9月25日以后恢复发售发票。
  三、发票种类
  国税监制的普通发票。
  四、携带证件和资料
  (一)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领购簿》。
  (二)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请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三)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五、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非共管小规模纳税人领购的国税监制普通发票应在2012年10月1日后开具,之前不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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