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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苏税协发[2013]29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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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文件编号: 苏税协发[2013]29号
文件名: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苏税协发[2013]29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 2013-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
苏税协发[2013]29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
  苏税协发[2013]29号
  全文有效
  2013-8-7
  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办事处和南京工作部:
  现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涉税鉴证报告集中抽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鉴证业务活动,提高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总局14号令)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苏税协发[2013]1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抽审旨在真实反映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质量,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集中抽审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和效率原则。
  第三条 集中抽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省税协和各地办事处(工作部)两级抽审。各地办事处(工作部)根据省税协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抽审工作。
  第二章 集中抽审对象和方法
  第四条 集中抽审的对象为各税务师事务所为省内纳税人出具的各类涉税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包括正文、说明和工作底稿(下同)。
  第五条 集中抽审依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苏国税发[2009]48号和苏税协发[2013]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缴鉴证报告要求和五项鉴证业务规范以及其它业务规范,采用计、扣分办法,以总分减去扣分得出每份被抽审报告的分数并确定等级。
  第六条 集中抽审由省税协和各地办事处抽调行业业务骨干组成专家团队开展工作,也可聘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集中抽审采取抽取省注税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备案资料进行非现场审阅评价方式。被抽审鉴证报告对应的工作底稿,由相关税务师事务所送至指定地点。
  第八条 集中抽审人员在审阅评价过程中须填写评审底稿,评审完成后形成抽审工作总结。
  第三章 集中抽审内容和分值确定
  第九条 集中抽审内容包括鉴证报告形式的规范度、内容的完整度和准确度。
  鉴证报告形式的规范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照第五条所述文件在格式和规定要求方面的符合程度。
  鉴证报告内容的完整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照第五条所述文件在应披露信息方面的完备程度。
  鉴证报告内容的准确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中相关涉税数据、勾稽关系、适用法律法规、引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项目、处理意见和建议、鉴证结论等方面的准确程度。
  第十条 鉴证报告评审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形式规范度25分,内容完整度25分,内容准确度50分。评审以扣分为主,按评审项目的重要性确定扣分分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评价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土地增值税评价的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另附。
  第十一条 鉴证报告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85分(含)以上、84分-75(含)分、74分-60(含)分、60分以下。
  第四章 抽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抽审结果可采取以下递进方式处理:
  1、将评审结果告知各税务师事务所。对评审结果差的税务师事务所发送整改提醒函,并酌情纳入年检实地检查,督促其提高鉴证质量和执业水平;
  2、公布通报各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质量综合排名,对好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表扬,对差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
  3、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在集中抽审过程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鉴证业务中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送行政主管机关,视情节和后果,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8月12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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