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3〕1号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苏州地税规〔2013〕1号
现行有效
2013.11.11
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出台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苏州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由于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时,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期间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无法审定,因此在项目登记时统一将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第三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应符合的条件是:
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地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在工程所在地规范设置会计账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
3.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认为在施工期间能够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可在从事的建筑安装项目达到以下几个条件之一时,向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申请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
2.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已完成竣工结算报告;
4.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五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在建筑业项目营业税最终清算完成前,向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提出查账征收申请,并上报《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附件一)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见附件二)。
第六条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对企业的查账征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维持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第七条由于建筑安装企业收入发放情况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且金额较大,为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管理质效、提高纳税遵从,对于其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管理。
第八条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在受理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含受理当天),将未维持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传递给风险监控机构。
第九条风险监控机构收到风险信息后,对风险进行分析加工,并按规定进行风险推送。
第十条风险应对部门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要点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涉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得出风险应对处理意见,应对底稿中必须包括《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风险应对底稿》(见附件三),风险应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风险应对审核要点详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纳税服务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根据风险处理意见对企业的查账征收申请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经认定后,可以申请按应缴税款对其已缴税款进行调整,依法办理补(退)税手续。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2.《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审定表》
3.《风险应对审核要点 》
附件一:
税务管理码: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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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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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账簿设置情况
| 是否设置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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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来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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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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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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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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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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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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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核算
基本情况
| 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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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账、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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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入总额
核算情况
| 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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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成本费用
核算情况
| 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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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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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账会计科目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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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纳税申报情况
| 是否能准期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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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账证保管情况
| 是否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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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
| 是否在工程所在地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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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声明:
我单位能够在工程所在地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申请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本表填写内容均可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以备检查。
申请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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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企业名称: 税务管理码:
企业申请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 1、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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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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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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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项目涉及职工名单(附身份证号),工资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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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程施工所属各年度总机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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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江苏省内企业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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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资料: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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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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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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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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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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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风险应对审核要点
要点1、在项目所在地规范设置会计账簿,本项目的核算单独建账,能够拿出规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资金往来账簿。
要点2、能够基本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确认收入,开票纳税与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推迟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或者即使有推迟缴纳情况也有明显合理的解释。
要点3、检查账簿的规范性,账簿中没有任何以收据、白条等代替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的情况,没有虚假原始凭证入账现象,成本核算分割、分摊清晰明确。
要点4、对于未决算(结算)的项目,审核实际人工费用与项目预算(约定)金额是否匹配,具体算法如下:
(1)确定本项目的人工费用总预算,依照以下顺序:
A、项目招投标说明书中列明的人工费用
B、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
C、合同金额*行业平均比例
(2)确定月平均人工费用预算,计算方式:
人工费用总预算*(1-分包比例)/项目工期月份数
(3)将检查期内企业实际发生的月平均人工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其他实际发生的人员费用)除以(2)中的预算数,结果小于0.8的要求企业详细解释原因并进行重点核查,数值越小风险越高。
要点5、对于已经决算(结算)的项目,审核其账面人工费用与项目决算(结算)中的人工费用金额是否匹配,比值小于0.9的要求企业详细解释原因并进行重点核查,数值越小风险越高。
要点6、审核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情况,通过检查工资发放账页、福利费账页、费用成本账页、工资单、劳工合同、个人所得税税单等材料确认该公司:明细申报人员真实存在,并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均已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变相发放工资也足额申报缴税。
要点7、审核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情况,审查签订的劳务合同,确保合同规定金额与支付金额一致;劳务费用账页与发放清单一致;劳务费用的付款凭证分为一次性付出和分别支付给个人(多人)的,企业应按不同的支付方式来计算缴纳劳务报酬所得。
要点8、审核项目经理所得纳税情况,通过检查付款凭证、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结算清单等审查项目经理费用确定其收入性质(判定税目)、确认企业已依法全额扣缴税款,尤其核查是否有伪造工资单的情况。
要点9、根据数据处提供的名单,对企业申报的明细人员中存在两处以上所得的人员进行筛查,核实企业申报的人员信息是准确的,不存在盗用、冒用身份证的情况,对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人员至少保证企业已经就其发放的收入已经完成全额扣缴义务。
要点10、对于项目管理人员或者有隐藏收入疑点的人员,通过出具完税证明模块查询他在全省缴纳个税的记录,尽可能确认其在本公司与省内所有关联公司的所有收入均已足额扣缴税款,且本项目开展期内,该人员受雇情况、收入情况及税款申报情况相符。
要点11、对于申报收入总额与发生的人工费用有较大差异的,可通过安全监管记录单等第三方佐证信息与企业申报名单进行比对,从而核实明细申报真实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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