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4
  • Tax100会员 33281
查看: 877|回复: 0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2 11: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宁地税规字[2013]1号
  全文有效
  2013-12-5
  各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行业 应税所得率 预征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0.3%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0.8%
  饮食服务业 7% 0.8%
  娱乐业 20% 3.5%
  其他行业 10% 1.75%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仍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44号公告规定执行。
  二、对按预征率预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12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