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01-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统一调整,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收入将按照新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申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