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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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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苏府办〔2014〕38号
文件名: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4〕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苏府办〔2014〕38号
  全文有效
  2014.03.04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从国家层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各方面的优抚和帮助,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2013年7月,江苏省出台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爱护。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
  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奖励工作,明确权益保护的范围,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认定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一)认定条件。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1.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3.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二)认定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民政、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代表参与的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制度,负责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
  (三)认定程序。
  正常情况下,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综合材料,报请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公安民警在办案、巡逻或接处警的过程中发现具有见义勇为情节的行为,也可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整理形成综合材料,报请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定。
  (四)奖励申报。
  对已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事迹突出,需要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各级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专门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
  二、完善相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受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持相关荣誉证明可向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苏州市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按相应救助政策落实救助或者给予临时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受到表彰所得的奖金(慰问金、奖品)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符合城镇“三无”对象条件的,可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苏州市孤儿保障体系,经认定,办理《儿童福利证》后享受苏州市孤儿养育标准。相关保障措施由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实行优先抢救、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住院。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协调落实。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参加我市各统筹地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且无加害人或责任人的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资料以及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基金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适当的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落实救治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后续治疗可持相关证明在各市、区医疗机构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致孤儿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按规定在本市办理户籍登记或居住证的,纳入我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在我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相关医疗保障措施由卫生、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全市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相关保障措施由人社部门及所涉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优待政策。
  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人员正在抚养的子女中考给予一定优待。见义勇为人员获国家级表彰的,子女中考给予15分的加分投档照顾;获省级表彰的,给予10分的加分投档照顾;获市级表彰的,给予5分的加分投档照顾;多子女就学的,享受一次中招加分政策;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其子女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对在江苏省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子女,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进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教育部门及院校应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减免和资助。相关优待政策,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五)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苏州市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优先及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帮助办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的申请事宜,并及时实施住房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措施由住建部门负责落实。
  (六)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40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已享受过一次性补偿的见义勇为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七)对见义勇为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和游园提供优惠待遇。
  为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免费乘坐公交、地铁和免费参观市直属园林景点的优惠待遇。交通运输、园林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乘坐本地公共交通、游览所属园林的优待。相关优待办法,由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园林部门制定细则负责落实。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和人员户籍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共同做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工作。对涉及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地管辖的事项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同原籍地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传递和联系协调工作,由户籍地人民政府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应的权益保障。
  三、完善全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在人员、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在加大表彰奖励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保护的日常工作机制。一要认真开展好经常性表彰奖励工作。市、县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开展见义勇为表彰活动,进一步扩大奖励覆盖面,做到发现一个,奖励一个;表彰一个,影响一片。二要积极规范好涉及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要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现、受理、调查、确认、奖励、表彰、优抚等多个环节完善制度,特别对纳入权益保障的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要依托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核把关。三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不折不扣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四要加强资金保障。市、县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为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提供资金保障。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见义勇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崇尚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要积极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爱心企事业单位、爱心社会组织参与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发挥他们各自优势,使其在宣传、表彰、奖励和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良好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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