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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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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苏地税规〔2015〕3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规〔20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5-03-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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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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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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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5〕3号
全文有效
2015.3.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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