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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15]6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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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宁政办发[2015]64号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15]6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6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6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暂行办法
  为适应启运港退税试点工作要求,提高南京港外贸集装箱中转能力,提升南京门户城市地位,更好服务我市开放型经济和海港枢纽经济发展,现就鼓励开通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以下简称“龙洋直航航班”)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开通“龙洋直航航班”,市政府予以奖励补贴
  (一)资金规模
  1500万元。其中:航次奖励1400万元,运量奖励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该项奖励补贴在市政府设立的“南京港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奖励期
  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
  (三)奖励标准
  1.航次奖励标准:3万元。
  2.运量奖励标准:对启运港退税直航航班箱量年度前三名承运企业奖励,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适用对象
  列入国税总局符合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经申报通过市投促委(口岸办)认定、开通“龙洋直航航班”的航运企业。
  二、申请及奖励补贴考核拨付
  (一)直航航线申报
  1.申报认定:
  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符合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的运输企业名单》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均可申报开通“龙洋直航航班”。经市投促委(口岸办)认定为“龙洋直航航班”运行企业和运输工具后,在南京电子口岸官网(www.nj-eport.com或www.nj-eport.gov.cn)上发布。
  2.总量控制:
  (1)奖励期内对运行企业数、运行航班数实行总量控制。运行企业数不超过10家、运行航班数每周不超过10班。
  (2)每周运行航班数不足10班时,其他运行企业可依照2014年南京龙潭港-上海洋山保税港外贸内支线集装箱运量的排名顺序依次申报递补。
  (3)2015年4月20日至5月31日为试运行时间,企业开通的“龙洋直航航班”报市投促委(口岸办)备案后执行,考核标准可不受开航率等限制。
  3.开航备案:
  运行企业应于开航前1周,向市投促委(口岸办)和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调度室进行开航备案,市投促委(口岸办)在南京电子口岸官网上公示。
  如需变更,运行企业应于开航前1日另行报备。
  (二)奖励考核标准
  1.航次奖励适用对象:季度开航率不低于80%(含)、平均每航次启运港退税箱量达30标箱以上(含)、直航无挂靠。
  2.运量奖励适用对象:年度启运港退税箱量排名前三名的运行企业。
  3.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经查实骗取“奖励补贴”的运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除收回已发“奖励补贴”,取消其今后申报开通的资质。
  (三)奖励拨付程序
  1.季度航次奖励:于下季度第一月集中受理拨付。运行企业于当月7日前向市投促委(口岸办)报送《南京市启运港退税“龙洋直通航班”航次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当月19日前由市投促委(口岸办)汇总,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分管市领导批准,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2.年度运量奖励:于奖励期满后次月受理拨付。市投促委(口岸办)19日前汇总意见,根据年度排名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研究批准,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提供优质保障服务
  市投促委(口岸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金陵海关、市国税局、南京检验检疫局、南京海事局、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和运行企业依据各自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本意见暂定一年。
  附件1:启运港退税政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投促委(口岸办)
  1.负责协调推进南京市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工作。
  2.负责协调市财政局、金陵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做好相关航运企业申报“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验核、申报、认定及相关工作。
  3.当月19日前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企业报送的《南京市启运港退税“龙洋直航航班”航次奖励补贴申请表》。
  4.负责协调金陵海关、市国检局、南京海事局等部门采取便捷高效的通关措施,营造良好的口岸服务保障环境。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筹集,按市投促委、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审核的申请资料以及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意见及时拨付。
  2.负责与金陵海关、市国税局等部门共同审核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验核。
  三、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
  1.负责协调龙潭港区相关港口企业先行保障开通“龙洋直航航班”。
  2.负责协调龙潭港区相关港口企业优先安排“龙洋直航航班”靠泊和装卸作业。
  3.当月19日前同市投促委(口岸办)审核企业报送的《南京市启运港退税“龙洋直航航班”航次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四、市商务局
  1.负责做好南京地区外贸生产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启运港退税政策宣传培训。
  2.负责引导南京地区外贸生产企业优先执行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外贸出口集装箱从龙潭港区中转。
  五、金陵海关
  1.负责与市投促委(口岸办)、财政局、国税局等部门共同审核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验核。
  2.负责将洋山海关反馈的运行航班未直航的情况通知市投促委(口岸办)。
  3.根据市投促委(口岸办)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4.负责设置“‘龙洋直航航班’优先通关”通道,实行启运港退税优先接单、优先查验、优先放行、优先制作出口关封、优先签发退税联的“五优先”通关服务。
  5.对报关单加强监控,保证通关时效,对不布控的报关单做到当日申报,当日放行。
  6.坚持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为启运港退税创造良好的通关环境。
  六、市国税局
  1.负责与市财政局、金陵海关等部门共同审核运输企业、运输工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条件的申请资料,并对相关运输工具进行验核。
  2.负责按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启运港退税及相关服务工作。
  七、南京检验检疫局
  1.对“龙洋直航航班”集装箱及货物实行优先报检、优先查验、优先放行。
  2.对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木质包装及检疫出有害生物等需要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后才能进出境的,优先进行处理。
  3.节假日实行预约服务,对外公布预约电话。
  4.实施快速查验、放行,提高通关速度。
  八、南京海事局
  1.为“龙洋直航航班”提供优质海事保障,加快办理航班海事签证;
  2.提供船舶运行相关文件和电子信息。
  九、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1.负责向市投促委(口岸办)提供2014年南京龙潭港-洋山保税港外贸内支线集装箱运输量排名顺序。
  2.实行“龙洋直航航班”专用通道、专用堆场、专业管理,优先靠泊、优先装卸。
  3.为“龙洋直航航班”提供完善的港口物流综合服务,协助报关、报检。
  4.通过公司官网公布、更新“龙洋直航航班”船期表和通过南京电子口岸向市投促委(口岸办)报送相关信息。
  5.在试运行期内,积极组织货源,每周开通直航航班。
  十、符合条件航运企业
  1.诚信经营,努力将“龙洋直航航班”打造成为南京港外贸集装箱内支线高端品牌。
  2.按市政府关于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工作要求,确保开通“龙洋直航航班”和正常运行。
  3.积极组织南京港腹地相关箱源,并做好与洋山保税港区国际干线集装箱班轮的衔接。
  十一、南京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1.负责协助确认“龙洋直航航班”直航,于下一考核季度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向市投促委(口岸办)提供上一季度的确认文件和电子信息。
  2.负责协助确认“龙洋直航航班”相关集装箱货物数量信息,于下一考核季度的第一个月的7日前向市投促委(口岸办)提供上一季度的确认文件和电子信息。
  附件2:“龙洋直航航班”运行企业航次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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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名/航班/开航时间/实装箱量
季度(年度)开航率/总实装箱量
申请奖励金额 拨款帐户
金陵海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投促委(口岸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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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发[2015]64号  发表于 2020-8-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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