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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6〕206号 关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核定材料报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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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16/6/8/art_57242_3099.html
发文单位: 江苏人社局
文件编号: 苏人社函〔2016〕206号
文件名: 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6〕206号 关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核定材料报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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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局
关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核定材料报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206号

省有关单位,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7号)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的核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参保人员的初审和公示工作。经研究,为方便参保单位,我厅实行一窗式受理参保人员核定资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资料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中,需上报我厅核定的参保人员资料,统一报送到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大厅(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5楼),业务大厅设专门窗口负责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及人员核定资料报送。省各主管厅局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职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核定资料。经审核合格后,请对审核的基本情况(编制数、实有在职和退休人数等)简要汇总后,给我厅出具《关于×××××单位参保人员审核情况的函》,明确审核意见。
三、严格履行公示程序。所有单位要按照核定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和我厅复核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已经公示过的证明材料,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已进行公示的证明。
四、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核定。各单位按苏人社发〔2016〕47号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经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核定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司(局)审核通过后,形成审核意见函和人员核定资料一并报送。
五、其他事项。
1.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应提供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
2.各单位在报送核定资料时请预先填好《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核定资料送审清单》(见附件)。
3.报送时间和联系电话:各单位请在6月底前报送复核材料。大厅受理窗口预约:025-83238566;机关和参公单位复核: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025- 83236053;部、省属事业单位复核: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025-83338146。
附件: 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员核定材料送审清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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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函〔2016〕206号  发表于 2020-8-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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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社局 苏人社函〔2016〕206号 关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核定材料报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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