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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5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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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5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发文日期: 2016-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5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2015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全文有效
  2016-04-11
  1关联申报
  年度内有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关联交易年度申报,关联交易申报数据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联申报的主体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特别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8号),年度内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同期资料准备
  凡属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下列三类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
  1、转让定价调查跟踪管理期企业;
  2、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3、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出现亏损的企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 (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Tpguider风险提示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并准备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罚2000-10000元看似不痛不痒,但是更加要命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在后面等着呢——企业确实未准备或准备的同期资料不符合《办法》的要求,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对该企业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而且需要特别提醒关注的是:目前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年限一般都为3—10年。比如某日资生产企业2008年度由于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并追溯调整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收任务增收压力和国际税收绩效考核形势下,就算规模不大的企业,其被税局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为企业规模不大刚好成为各基层分局反避税人员“练手”的对象,所以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
  企业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不但能充分了解企业自身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还能减轻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时的处罚,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如果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一旦被税局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则可以免除5%的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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