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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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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规〔2016〕2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6〕2号
  全文有效
  2016.6.16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七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6日
  关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在时间维度、区域维度中均出现了一定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调整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以更好地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作用和效果。
  二、主要内容
  (一)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的预征率维持不变,即: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执行。
  (二)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值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三)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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