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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工商个企[2016]1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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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苏工商个企[2016]17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工商个企[2016]1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苏工商个企[2016]17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苏工商个企[2016]170号
  全文有效
  2016-7-22
  各市及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30号)的工作部署,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开展针对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6年8月1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5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省局将兼顾地区工作量平衡,按3%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名单,通过抽查软件统一下发。请各市收到通知后及时下发检查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次抽查任务。
  三、抽查内容
  (一)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
  (二)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示的即时信息。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各地应及时做好检查结果的回填工作,在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抽查软件。
  (二)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三)经检查发现企业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四)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抽查要求
  各市要做好此次抽查工作情况汇总,于10月15日前上报年报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
  附件:《2015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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