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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事项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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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事项的告示
发文日期: 2017-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事项的告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事项的告示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26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6月30日起,在税务登记等领域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对象
  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地税机关依法依规要求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并采集、查验及记录其身份信息。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办税的范围
  (一)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首次涉税信息补采集、登记信息变更及清税申报的;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变更、注销的;
  (四)纳税人实行网上办税的。
  三、实名办税的流程
  (一)实名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
  办税人员首次至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二)实名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查验、认证
  办税人员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地税机关应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查验的,继续办理业务,地税机关不再要求其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未通过的,不予办理,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办税人员办理网上申报等网上办税业务时,地税机关对相关人员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后实现“一次登录、全网通行”。纳税人为单位的,对网上登录办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信息按规则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的,继续办理;认证不通过的,办税人员须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可利用支付宝、银联、微信等可信赖第三方信息进行实名认证,认证通过的,继续办理;认证不通过的,自然人须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采集。
  (三)实名办税信息共享
  实名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如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实名登记,其身份信息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交互获取,办税人员不需至地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实名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如其同为国、地税办税人员,至国、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另一方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维护,不再要求办税人员重复报送资料另行采集。
  四、注意事项
  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实名办税过渡期。本告示施行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需办理本告示所列实名办税范围涉税事项的,应在过渡期内至所在地地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一)地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地税机关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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