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6年9月19日 | 宁地税发﹝2006﹞181号 | 2、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收入额核定。 | 2、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契税核定价格确定。 |
3、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或办理税收减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
(4)购入和出售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5)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和资料保管,各单位应加强该项工作的后续管理。
4、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的,必须由纳税人提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值凭证的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各分局(局)、县局应加强同房产等部门联系和工作配合,对该项征收工作可进行委托代征或入驻政务大厅自征,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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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2010年1月25日 | 宁地税发〔2010〕14号 |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地税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税务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分县局综合科、法规科及相关税务所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 | 二、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