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1997年9月26日 | 苏国税发〔1997〕238号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435号)第四条废止 |
2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998年1月21日 | 苏国税发〔1998〕25号 | |
3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1998年7月7日 | 苏国税发〔1998〕176号 | |
4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999年4月28日 | 苏国税发〔1999〕93号 | 转发补充意见“拍卖行拍卖应税货物,不论与委托方如何结算,均应按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销售发票。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并按4%征收率注明税款。”废止。(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
5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2年7月4日 | 苏州国税发〔2002〕168号 | |
6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雕塑产品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3年7月4日 | 苏州国税发〔2003〕150号 | |
7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2004年8月27日 | 苏州国税发〔2004〕208号 | |
8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9月1日 | 苏州国税函〔2004〕50号 | |
9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11月22日 | 苏州国税函〔2004〕95号 | 转发补充意见“各单位要做好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控,特别是对纳税人使用《江苏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
《证明单》由纳税人在购货前向其主管国税分局申请领用。管理分局应对纳税人领用的《证明单》逐份在《〈江苏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台账》(见附件)中进行记录,并责成纳税人在使用后及时进行缴销。管理分局应将纳税人缴销《证明单》的使用结果在《领用台账》中进行登记,同时将《证明单》第四联收回、存入纳税人征管资料中。”废止。(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
10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12月7日 | 苏州国税发〔2004〕255号 | |
11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6月28日 | 苏州国税发〔2005〕120号 | |
12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经审批的免抵税额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 2005年9月13日 | 苏州国税函〔2005〕128号 | |
13 |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12月6日 | 苏州国税函〔2005〕170号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345号)第一条“ 一、部网和省网均属于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电力产品的预征、结算仍按苏国税函〔2004〕2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废止。 |
14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3月27日 | 苏州国税函〔2006〕40号 | 苏州国税函〔2006〕40号文转发补充意见废止。 |
15 | 层转《国税总局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 | 2006年4月25日 | 苏州国税发〔2006〕59 | |
16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2006年5月8日 | 苏州国税函〔2006〕74号 | |
17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8月2日 | 苏州地税发〔2006〕111号 | |
18 |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转租房产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8月18日 | 苏州地税发〔2006〕122号 | |
19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6年11月24日 | 苏州国税发〔2006〕190号 | 苏州国税发〔2006〕190号文转发补充意见废止。 |
20 |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7年8月29日 | 苏州国税发〔2007〕158号 | 转发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号) |
21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开发成本问题的通知 | 2007年9月30日 | 苏州地税函〔2007〕264号 | |
22 | 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办法的通知》及苏州市市政公用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承担部分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07年10月26日 | 苏州地税发〔2007〕148号 | |
23 | 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 2008年3月28日 | 苏州国税发〔2008〕41号 | |
24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2008年6月2日 | 苏州国税发〔2008〕75号 | |
25 |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 2008年6月2日 | 苏州国税函〔2008〕129号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173号)第二条中“存续公司在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第四条废止。 |
26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3月26日 | 苏州国税发〔2009〕52号 | |
27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1月28日 | 苏州国税发〔2010〕12号 | |
28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2月4日 | 苏州地税函〔2010〕10号 | |
29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5月17日 | 苏州国税发〔2010〕73号 | |
30 |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10年7月16日 | 苏州国税发〔2010〕96号 | |
31 | 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 2011年9月1日 | 苏州地税规〔2011〕4号 | |
32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4年5月9日 | 苏州地税规〔201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