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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答疑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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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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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2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答疑第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17595&idx=2&sn=205633933a731508b21cacb4561327c5&chksm=853b85c8b24c0cde244edb25d9a48bbebcacec6558959337e3c69fb77ffeeefaa16e3cedeb5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8-10 09:13 编辑

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调为1%了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喃喃提醒:小规模纳税人,并不仅仅是文件名称中“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2)小规模纳税人5%征收率不适用;(3)一般纳税人3%征收率不适用。
那么,如何计算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至1%可以放弃优惠开具3%税率的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发票。

喃喃提醒:3月1日之后,还是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的。有哪些情况下是可以的呢?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三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也可以享受增值税1%的征收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喃喃提醒:同样的,自然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业务,可以代开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征收率1%优惠政策,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属于减税范畴,而从目前规定看,减税未要求备案,因此不需要备案。
5、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万(30万)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是否依然享受小微优惠,无需考虑开具发票的征收率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万(30万)开具1%普通发票的部分依然享受小微优惠。

喃喃提醒:只有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们省只有3降1哦,拜托亲们选正确再开票和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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