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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宁科[2018]28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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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宁科[2018]287号
文件名: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宁科[2018]28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18]28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科[2018]287号
  全文有效
  2018.9.29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申报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除满足第二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2.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中填报,并取得登记入库编号;
  3.未享受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4.未享受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不支持企业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五条 研发费用奖励资金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10%,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每年度受理且补助一次。获得补助单位,应接受科技、财政等部门监督审计。
  第七条 补助经费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涉及江北新区补助经费,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研发费用补助方案及具体实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及监管。
  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材料受理、资料初审、评审准备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补助经费的申领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助等行为的,纳入征信“黑名单”,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申报表
  附件
  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补助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纳税所在地(详细地址)
研究开发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材料 □先进制造 □新能源和节能 □环保 □海洋技术 □现代农业 □现代交通 □其他
研究开发经费(万元)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承诺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如有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所属区(园区)科技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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