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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针对2020年2月底之前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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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11: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夏税务
标题: 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针对2020年2月底之前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1jWZ8DrZKRCnuN0BpElVQ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3-1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0:51 编辑

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针对2020年2月底之前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问: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针对2020年2月底之前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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