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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20〕7号 |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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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14: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007/t20200710_1944536.html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京人社养发〔2020〕7号
文件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20〕 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二、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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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20〕7号  发表于 2021-3-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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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7-10 14: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为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二)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二、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企业划型、缓缴申请等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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