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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了所得,应于什么时候到哪里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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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 0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宁夏税务
标题: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了所得,应于什么时候到哪里去申报?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dBN4ck6DvzW83OEJ7QDwBw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3-2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3 10:56 编辑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了所得,应于什么时候到哪里去申报?

问: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了所得,应于什么时候到哪里去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七、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八、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九、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十四、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毕的税额,可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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