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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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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沪国税际[2009]74号 |
文件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9-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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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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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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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9]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际[2009]7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3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市确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区县税务分局和市直属三、七分局。
二、各分局应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向市局国际税务处上报上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三、各分局要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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