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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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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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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07: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07313&idx=6&sn=d77e81133f9aa3d7b5c6fe744868b7b7&chksm=8b838c2bbcf4053d4b20f99406784d0b18f4446c72acc0e96c1bd6d3268630726193762ff10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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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30 10:48 编辑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19〕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扶贫局、协作办、对口办、经协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执行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的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和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来源:广东财政
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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