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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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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文件名: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郴州市国家税务局、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3月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经郴州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在郴州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规划105平方公里范围内)计税毛利率为20%, 开发项目在县(市)范围内计税毛利率为18%,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5%。
  二、纳税人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一般开发产品处理。
  三、纳税人从事不同计税毛利率的开发产品开发,应分别核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别按适用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毛利率。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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