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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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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文件名: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7日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第3号公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省局公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与原来规定的比例未发生变化),与省局公告一并执行。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8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
  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潭地税发[2004]19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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