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州国家税务局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湘西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州地税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吉首市区及郊区的(含经济开发区),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8%;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确定为:
(一)在州、吉首市、经开区地税局、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15%;
(二)在其他县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12%。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