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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发[2014]11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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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娄地税发[2014]1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发[2014]11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娄地税发[2014]11号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娄地税发[2014]1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省局《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稽查部门查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不含组织自查未进户检查案件)均实行一案双查双报告。
  第三条 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涉税检查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执行及遵守廉政规定等方面情况,分别制作《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稽征报告书》)、《地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以下简称《线索转交单》)等文书。
  第四条 稽查部门在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稽征报告书》,经稽查局局长签发后提请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审阅。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呈送局长、相关局领导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决定呈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呈送。
  第五条 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稽查案件所发现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或者违法情节轻微、可以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经稽查局局长同意,可以只填写《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表》。
  (二)下列情况经同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合并制作《稽征报告书》,但应分别制作《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表》。
  1.在同一时段查处两个以上案件且所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
  2.同一年度内专项检查案件和行业性、区域性稽查案件,所发现问题带有明显的普遍性和共性的。
  (三)在办理税务处理决定审批手续的同时,稽查局审理部门应就稽征报告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稽查局局长根据需要提出明确意见。
  (四)《稽征报告书》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对稽查案件所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梳理、归纳,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所查案件属于偷税的,还要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所采取的偷税手段等。
  第六条 《稽征报告书》以稽查局的名义制发。稽查局按稽查工作规程和内部分工明确制作、审理以及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作按“谁检查、谁制作”的原则处理,审理按制作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处理,档案按专人、专柜、专室的基本要求管理(涉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管理)。
  第七条 征管、税政、法规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同级稽查部门制发的《稽征报告书》及局领导意见或批示,积极协调并认真整改。
  (一)各部门对《稽征报告书》中所列的涉及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进行深入核实;对应实施征管责任追究或执法过错追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存在的缺陷、漏洞或问题,及时制订、修改或完善相关办法、措施;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等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各部门应在接到《稽征报告书》及局领导批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措施或办法,并在30日内整改到位。整改意见、措施或办法以及整改结果应及时上报局长和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同时反馈给同级稽查部门。
  第八条 稽查部门在办案中如发现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单独记录并及时制作《线索转交单》,连同有关证据和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涉及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涉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线索的,应制作《地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报告单》(以下简称《线索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报告本级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应在案件审理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移送意见,并将《线索报告单》分别呈送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和局长审阅。稽查局按领导批示制作《线索转交单》,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并同时举报主管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且线索具体的,举报中心应制作《线索报告单》并在24小时内报告稽查局局长,稽查局局长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和局长,经局长批准同意,由纪检监察、稽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同级稽查部门移送的《线索转交单》启动监察程序并根据领导批示开展工作。
  (一)对于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事实和线索,应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查明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纪检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和局长。
  (二)对于举报的事实和线索进行联合调查的,应在稽查审理完结的同时提出对相关地税机关或地税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纪检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和局长。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稽查部门制发的《稽征报告书》应上报市局稽查局备案;各县市区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同级稽查部门移送的《线索转交单》及违法违纪行为查办情况上报市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地税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稽查、纪检监察、征管、税政、法规和人事教育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稽查、纪检监察、征管、税政、法规、人事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同级稽查局,由稽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一案双查双报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稽征报告书》、《线索转交单》等相关报告文书不列入稽查案卷管理,各级稽查局应单独建档且原则上不对外借阅。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档案的移交、借阅、借出均须经市地税局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一案双查双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市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综合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和要求每年年初由稽查局确定,其在综合绩效考核中所占比重应不低于总量化分值的10%。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1.《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表》式样
  2.《税务稽查稽征情况报告书》式样
  3.《地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报告单》式样
  4.《地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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