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7]55号
全文有效
2017-9-2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解决各类证照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调配套不够等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整合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用“减证”促“简政”,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重点整合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完成全部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要求的“身份登记”,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对于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三、改革内容
采取分步推进、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办法,在已经实施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四、改革措施
(一)完善工作流程,做好衔接过渡。“多证合一”登记,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参照原有的“五证合一”登记,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企业不再另行办理。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避免企业重复提交。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至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简化企业准入手续。参照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数据交换平台交换标准和接口,进一步完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数据标准和接口,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链接的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网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市场主体信息库,构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政府数据资源体系,打破部门和行业信息壁垒。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供;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其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一网共享”。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人负责。“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和许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企业无需领取相关纸质证件,可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开展业务等原因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到相关部门直接领取纸质许可证件,相关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信息或提交材料。
(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工商系统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处理好“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再向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责任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事项。对于采取“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审批方式、一窗受理申请材料、各部门后台联合审批的各类涉企证照,工商部门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和企业相关证照办理、审批和领取的流程及步骤,做到既方便企业办事,又不给企业造成困扰,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市场监管新机制。将“多证合一”改革与“双告知、一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措施紧密结合,强化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相互衔接的综合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五)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推动改革落地。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多证合一”改革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多证合一”改革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编制部门要把“多证合一”改革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省、市州、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云平台,确保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为“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供所必需经费支持。被整合证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完善内部业务系统,主动对接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获取企业信息,按照改革要求取消被整合事项的办理和被整合证照的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多证合一”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量化指标,定期考评。通过考核层层传导和落实工作责任,以考促改,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窗口建设。“多证合一”改革后,各级企业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地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企业登记窗口人员队伍,必要时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窗口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提供“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在全社会形成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的良好氛围。
附件: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涉企证照事项
| 1 | 工商部门
| 营业执照
| 2 | 质监部门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备案
| 3 | 国税部门
| 税务登记证
| 地税部门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5 | 统计部门
| 统计登记证
| 6 | 经信部门
|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
| 7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备案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8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9 | 交通运输部门
| 从事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备案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
| 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0 | 农业部门
|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11
| 林业部门
| 生产、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备案
| 12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13 | 文化部门
| 艺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 14
| 旅游部门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15 | 体育部门
|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备案
| 16 | 粮食部门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17 | 公积金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
| 18
| 海关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19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 20 | 原产地申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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