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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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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18年修订)
发文日期: 2018-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18年修订)

税乎网注——湘国税函〔2007〕363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3号)修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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