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永州实际,现就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征收范围 | 农林牧渔业 | 3%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4% | 批发业、零售业 | 制造业 | 5%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等 | 交通运输业 | 7% | 铁路业、道路业、水上运输业、航空业、管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 建筑业 | 8% | 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饮食业 | 8% | 住宿业、餐饮业 | 娱乐业 | 15% | 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彩票活动、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其他娱乐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12% | 市区房地产开发 | 10% | 县城、乡镇及其他地区房地产开发 | 其他行业 | 10% | 未列举的其他服务业和其他行业 |
各县区税务部门要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工作,对认定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开展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永州市国家税务局 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