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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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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改)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个人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按《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经营涉及两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其主营业务(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确定),依照《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确定适用的征收率。
   四、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不属于本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所列举的范畴。
   五、本公告从2018年11 月1 日起执行。《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怀化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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