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32
  • Tax100会员 27955
查看: 890|回复: 0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5684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84
2020-7-9 1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将全市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公布如下:
   一、相关行业核定征收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二)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律为1.2%。
   (四)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建账建制的纳税人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的核定征收率适用于2018年四季度的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