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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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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24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次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
  二、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房屋出租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二手房转让:住房转让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转让按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批发零售业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条前三款以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1.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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