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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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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制定株洲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9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9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对采用本公告比例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及相关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背景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在新机构成立之后,重新制定并发布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原老办法已明确废止。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株洲市国家税务局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机构合并。原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原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根据省局老办法的规定于2016年8月下发了《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印花税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2号)。在省局老办法明确废止后,我市原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依据的主体文件已作废,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需要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予以支撑,故重新发布。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内容
   本公告所修改的内容仅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而无其他修改内容。即将原公告中的“株洲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公告所依据的主体文件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保持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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