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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2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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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4〕27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4〕2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27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4〕272号
  全文有效
  2004-10-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预约定价管理工作的认识。预约定价规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重要突破,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反避税管理手段。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规则的实施,拓宽了反避税工作空间,使其由过去侧重于“事后调整”逐步延伸到“事前预约”管理,同时这一工作的开展也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降低因转让定价问题引起的审计风险。各地要提高对预约定价工作的认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规则内容,掌握预约定价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打牢基础,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预约定价管理作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扎实细致的基础工作,如可比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的采集、纳税人的经营规划及发展趋势分析和评估、职能及风险分析等。各地要将预约定价管理同以往的反避税调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目前开展的税务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做好信息采集、职能分析等基础工作,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工作,实现我省反避税工作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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