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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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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5〕11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集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gt;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全文有效
  2005-01-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采集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变化情况。
  二、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市场内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的情况,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和不符合免税条件以及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三、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当每半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
  四、集贸市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对市场内摊位、房屋的出租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督促其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情况。对出租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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