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7
  • Tax100会员 33110
查看: 679|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7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2: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5]7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7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7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7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有关注意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中应当就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职工工资计提方法及当期应付工资计提数、资金余额情况及帐户核查情况(应详列企业所有帐户的帐号及余额;并且货币资金余额应等于同期各帐户对帐单余额、现金余额、不可动用资金余额等项目之和;资产负债表报出时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货币资金余额有差额的,应说明差额部分的资金用途,必要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等作出明示,并对纳税人经核查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作出判断。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