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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5〕8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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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地税发〔2005〕84号
文件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地税发〔2005〕8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8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84号
  全文有效
  2005-06-0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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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5〕84号  发表于 2021-3-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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