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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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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5]12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5]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25号
  全文有效
  2005.8
  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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