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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有关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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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文件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有关收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普通发票有关收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价格计算问题的函》(豫地税函[2005]161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地税普通发票管理,更好满足用票户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普通发票纸质、规格、联次不变,印制内容发生变动的发票,其价格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737号规定的该种发票价格执行;普通发票纸质、规格、内容不变,增加或减少联次的发票,其价格按该种发票同类价格执行;新增加的发票,纸质、规格、联次与豫发改收费[2004]1737号文件明确的票种一致的,按相同纸质、规格、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二、地税部门收取上述普通发票价格前,应将变动后的种类号、发票价格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委托省辖市核定价格的报各省辖市备案。 确属新增的发票工本费标准,由省地税局按收费管理权限申报。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普通发票工本费的管理和票据使用仍按豫发改办[2004]1737号文件执行。 本批复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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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05]1396号  发表于 2021-3-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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