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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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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全文有效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26号)收悉,其中,关于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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