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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2006]3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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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漯政[2006]30号
文件名: 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政[2006]3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漯政[2006]30号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漯政[2006]3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2004年年底,我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后,市区范围发生了变化,原有部分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偏低。为了统一城市税收管理,合理划分土地等级范围,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漯政[2004]56号)规定的基础上,对市区城市土地等级范围调整为: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5.00元。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西、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北的区域。
  二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4.00元。包括沙河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湘江路以北的区域;澧河以东、人民西路以南、湘江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海河路以南、太行山路以东的区域。
  三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3.00元。金山路以东、淞江东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金山路以西、湘江东路-湘江西路-漯舞路以南、107国道以东、南环路以北的区域;107国道以东、沙河以南、漯舞路以北、澧河以西的区域;沙河以北、京广铁路以西、纬三路以南、107国道以东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区域;沙河以北、淞江路以南、京广铁路以东、金山路以西的区域。
  四级地段:每平方米税额为1.00元。包括不在一、二、三级地段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的其它区域和市区所辖的建制镇。
  以道路为各地段分界线的,道路两侧按走向划分,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统一按该路段最高等级标准执行。
  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各走向的第一个应税单位或个人,按该路口最高税额标准执行。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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