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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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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全文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豫地税函[2006]193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发放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外框、副本处套及内芯,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书》(豫价费字[1993]17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税务登记证分项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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