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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许地税发[2006]303号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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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许地税发[2006]303号
文件名: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许地税发[2006]303号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6]303号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6]30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0x20举报内容的有关规定二、(一)举报人在许昌市境内凡发现许昌地税机关管辖范围的经营业户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的,可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1、0x20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2、3、0x20以收据、白条及其它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4、5、0x20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6、4、向消费者提供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
  5、向消费者提供已“刮奖”发票的;
  6、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场所与业户发票专用章不相符的发票的;
  7、向消费者提供与业户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发票的;
  8、向消费者提供非主管地税机关发售的发票;
  9、其它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
  (二)举报人在许昌市境内发现有私自印制、出售、倒买、倒卖地税发票的,可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0x20举报形式和要求四、(一)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采取电话举报、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等方式。
  (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可以拨打以下举报电话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4392126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557632
  许昌市地税魏都区局 2557275
  许昌市地税开发区局 2557726
  鄢陵县地方税务局 13782318156
  长葛市地方税务局0x20 6989793
  禹州市地方税务局0x202532283
  襄城县地方税务局 2572832
  许昌县地方税务局0x202557130
  (三)举报人向地税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受理举报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四)举报人向地税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经营场所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发票违法事实证据等材料。
  (五)举报人向地税机关举报经营业户下列发票违法行为时,举报人须当场指证:
  1、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
  2、向消费者提供作废发票或已“刮奖”发票的;
  3、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场所与业户发票专用章不相符的发票的。
  4、向消费者提供与业户实际经营场所业务不相符的发票的。
  五、0x20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六、(一)许昌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根据职责,可向下级地税机关交办、转办、督办举报案件。
  (二)各县(市)地税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由征管科负责受理;魏都区局由稽查局负责受理;开发区局由稽查科负责受理。
  (三)受理口头举报或电话举报、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后,可以录音。
  (四)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五)属于本级地税机关管辖的发票违法举报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查结。
  (六)对上级地税机关批转的发票违法案件,除有特定的时限外,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查结。
  (七)受理发票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和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交办、不转办或不查办而造成举报人就同一案件重复向上级地税机关举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四、对举报人的奖励
  (一)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经地税机关查证属实且发票罚款入库后,举报人消费数额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受理举报的地税机关对举报人给予同等消费数额的奖励。举报人消费数额在200元以上的,除给予200元奖励外,超过部分按10%-20%计奖,超过部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举报人没有消费行为,举报诸如私自出售、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举报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数额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同一发票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同一发票违法行为被同一举报人分别多次举报的,按第一次举报的数额计奖,以后各次一律不予计奖。
  (四)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五)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领奖表格并注明身份证件。
  (六)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受理举报的地税机关领奖通知一个月内领奖,逾期不领取奖金,视为放弃权利。
  五、其他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兑奖工作由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兑付。
  (三)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办法由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 2006年 10月 1 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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