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87
  • Tax100会员 33104
查看: 814|回复: 0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郑国税发[2006]249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郑国税发[2006]249号
文件名: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郑国税发[2006]249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郑国税发[2006]249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郑国税发[2006]24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国税发[2004]273号)中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停止使用,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所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局办税服务厅应设专门岗位负责接收企业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情况的,经审核后向企业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三、各局政策法规科应加强对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的指导,对于进行滞留票检查的企业,政策法规科应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对这部分企业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进行认真核查,对疑点大的企业应先移交稽查局查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