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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7]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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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7]2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7]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2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2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4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结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是CTAIS软件中计算机自动定税模块的配套文书,目前这一模块正在部分省市试点,我省尚未启用,因此,在我省启用这一模块之前,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是否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在对典型调查户的调查工作中填报使用的非执法文书,仍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HD003)。
  二、《核定定额通知书》较旧版文书增加了定税执行结束期的内容,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根据这一变化加强对定额核定的管理。
  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我省暂不启用,继续使用原执法文书《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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